通过让他人够购买自己公司战略配售股以获取利益算不算行贿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9 17:5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8:27
不算,这是正常商业操作。
管与核心员工的战略配售只要不是5%以上,如果也没有做其他别的承诺,那么减持的时候就不涉及披露的问题。
从目前战略配售的情况看,配售比例都是一丢丢,可能是钱的问题哈(瞎猜的,贫穷*了我的想象力),用ifind导出战略配售的数据来看,大部分都是低于5%的,高于5%的也是合计数据,单独分到任何一个战略配售对象上面的时候就没那么大,而且战略配售对象一般情况下也不一定涉及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问题。
我们再来研究董监高身份,减持新规说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减持自己的间接持有的如果招股书也承诺了,也是视同董监高持股了。所以这个问题就回到战略配售的股份到底视不视同董监高持股呢?也就是董监高能不能实际支配战略配售的资管计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是否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要看是否具有以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表决权除外;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如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具备了以上权利,就算资管计划的认购方主要为公司高管,则实际支配主体依然为管理人,并不是公司高管,因此依然可以计算到社会公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