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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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1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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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03:3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机关主管,并由本级*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机关实施。
*派出所应当协助*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备案。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第八条 上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 *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侦部门,*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 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机关确定,报*备案。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机关消防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