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8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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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5 00:28
法律分析:小微企业在*采购中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待遇。
法律依据:《*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采购的相关优惠*,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部门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