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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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4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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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30 16:52
第一条 为严格人民*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第三条 人民*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第四条 人民*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人民*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第五条 人民*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机关。第六条 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第七条 人民*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工作的除外。第八条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可不着警服。第九条 人民*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第十条 人民*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第十一条 不准以人民*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第十二条 男人民*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第十三条 人民*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第十四条 人民*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第十五条 人民*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第十六条 人民*着警服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列队的人民*在行进间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人民*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机关应当建立警容风纪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在辖区内巡回纠察。第十八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必须熟悉和掌握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纠察任务时,应当佩带警容风纪纠察臂章。第十九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对不服从纠察的人民*,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其写出检查。第二十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应当填写《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附后)。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由省、地、县*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第二十一条 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民*,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作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人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第二十三条 人民武装*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和城市人民*巡逻执勤中负有对人民*警容风纪进行纠察的责任,人民*应当自觉服从纠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应当移交当地*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89年11月*印发的《人民*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
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存根) 年 月 日
被
纠
察
人
单位 时间 姓名 性别 职务 警号 地点 违 本
纪 及 人
问 态
题 度
违纪人签字 纠察人签字
字第 号
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 年 月 日
被
纠
察
人单位 时间 姓名 性别 职务 警号 地点 违 本
纪 及 人
问 态
题 度
违纪人签字 纠察人签字
纠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