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1 21:5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22: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第五条 杭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区、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乡镇*、*事处指导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负责。
基层人民*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七条 各级*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提供。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排查民间纠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镇*、*事处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设立:
(一)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由乡镇*、*事处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由区域性、行业性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委员。第十二条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三)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威望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经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同意,可以聘任调解员和调解信息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调解信息员负责在本辖区内收集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的情况。第十六条 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是成年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