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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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3:44
1、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2、根据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债权包括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根据各方各自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5、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分为主债与从债。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贷款、加工款、租金,归之为金钱债权,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称之为非金钱债权,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8、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债权包括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扩展资料:
债权的法律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5:02
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6:36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能够回答您的问题,一般债权指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权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
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emptyformality)。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也希望能够得到您的赞
提问您好,我只是问我的材料款是一般债权吗
回答根据债权的含义,您说的这个属于一般债权的,谢谢
提问认购协议书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我的材料款)的利益,此说法对吗
谢谢你 .我还想知道,以认购协议对抗我对材料款的执行,享有的物权请求权来对抗一般债务执行,哪个更优先
回答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必须磋商说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认购协议,双方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买卖合同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即履行了预约义务,而最终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缔结成功则非其所问。
必须缔约说则认为认购协议的效力就是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当事人仅仅为缔结预售合同而进行磋商是不够的,还必须成功缔结本约,否则认购协议毫无意义。
如果认购协议内容尚不包括预售买卖合同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因为此时双方对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仍未达成共识,认购书只能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就订立买卖合同尽到诚信义务的磋商,而难以约束其必须订立买卖合同。
双方经诚信磋商后难以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应视为违约;反之则可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认购书协议已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采用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商品房认购书总是具有一定内容的,尤其是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大体上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即在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成立的条件时,就应该强制出售。
因此,只要商品房认购书确定了房号和价格确定方法,并可以据此确定面积等事项,或者能够确定房屋总价款,那么就已经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开发商便负有为认购人保留预订的商品房的义务。
二、认购协议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买房的认购协议,只是意向性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也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现在买房的时候都会签认购协议,在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购房者应该要对协议的内容明确的看清楚,同时买了房子后一定要记得拿到真正的购房合同,这样日后办理房产证才能更加简单。
根据认购协议的法律解释,您的说法是对的。
一般债权要优先,谢谢
提问认购协议应是开发公司谁签?对方的认购协议是否会计签的,而且公章并不清楚?有效力吗
对方的认购协议是会计签的,有效力吗
回答只要是公章清楚就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提问您说可以会计签
回答这个最好是企业法人签署效力最高,会计签署带有公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08:2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您好,“债权凭证”是由人民*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 清偿债务的,由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10:36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