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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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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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9 22:4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批复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中心运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工程中心建设后补助资金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第七条 *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