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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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8:27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修改为:“禁止或者*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三、将第十条中的“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删去。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删去。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八、删去第四十三条。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十、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十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二、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为“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十四、删去第五十六条。十五、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六、删去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