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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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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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16: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党章程》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及县级市、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三)依照权限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四)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审查和考核;
(五)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六)协调、指导企业执行合同、章程,监督企业解散和清算。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合营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有两个以上中方合营者的,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主管;中方是私营企业的,由所在的县级市、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外资企业由其协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无协办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主管;乡镇企业参加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乡镇*委托其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主管。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落实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
(二)落实委派国有、集体所有企业参加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
(三)帮助企业解决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帮助协调中外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类事项的申报,负责汇总上报各类报表。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报审批机关审查。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资产作为投资的,在申请验资前必须依法经资产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鉴定。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如有增加注册资本、转让投资权益、地址迁移、改变合作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财政和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终止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结束后,向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告原审批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宣告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按法定程序清算,公布清算结果,缴还批准证书,并向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继续经营,又不提出解散申请的,可以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债务纠纷的,依法清理。第四章 企业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依照经过批准的合同、协议、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劳动和财务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