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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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14:43
针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在2009年10月该条例修改期间,有专家建议增加痛经假的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安徽省2016年3月1日起,起施行痛经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