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9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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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5 23:12
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 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