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的规定和条款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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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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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1:44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近年来,*与交易所制定发布了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则,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服务市场,我们制作了《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系列问答,以帮助投资者理解遵守相关规则。
”
一、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什么规范?
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减持规则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5%以上或者为控股股东、或者为董监高的,还应当遵守减持规则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二、大股东在哪些消极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监高在哪些消极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东减持股份能否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