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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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49
摘要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一)持证人员。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二)非持证人员。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2.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第五十一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实施细则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第五十三条 建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疗困难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区可建立相应的区级医疗困难救助工作机制。第五十四条 对已按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救助或已给予其他各类救助后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07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冀工办发(2020)46号根据文件医疗救助怎样执行?医疗困难救助对象为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以及市*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一)持证人员。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000元。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持证人员在惠民医院或经惠民医院同意转入指导医院、协作医院就诊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有关惠民待遇。(二)非持证人员。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5000元至15000元(含)为50%,15000元以上为60%。2.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15000元至25000元(含)为50%;25000元以上为60%。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5000元的部分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25000元至35000元(含)为50%;35000元以上为60%。第五十一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程序:(一)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本实施细则救助规定的,可在医疗费结算时直接享受医疗困难救助。(二)事后救助。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费,未能享受即时救助的,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医保经办机构一并给予医疗困难救助。第五十二条 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第五十三条 建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医疗困难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区可建立相应的区级医疗困难救助工作机制。第五十四条 对已按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救助或已给予其他各类救助后你好,可以打114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