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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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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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5 02: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优惠,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手段,逐步提高服务水平。第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七条 各级*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发展和邮政设施建设需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建筑安装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房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改作他用。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筒(箱)、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充分协商后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降低。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等均应参加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者负责按照标准设置,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程序运用维修资金补建信报箱。
鼓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设智能信包箱,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
县级以上*可以对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建设和维护给予*和资金支持。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等应当在地面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
住宅小区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或者因信报箱维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协商代收、代转邮件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将村邮站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未实现直接投递到户的农村地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与邮政企业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负责接收、保管和转交邮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邮政便民服务。
村邮站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者行政村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村邮站服务规范》提供服务。村邮员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商定人选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村邮员岗位可按规定申报公益性岗位。
福建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闽台邮政交流合作,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监督...
新邮政法从几个方面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1. 政府支持与补贴:-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2. 邮政设施建设与保护:- 各级政府应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重点支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 农村地区应逐步设立村邮站或其他邮件接收场所。(...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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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需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并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邮政局、所的...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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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所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和相关组织,以及与邮政普遍服务有关的人员。通过统一的标准,可以确保邮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用户的满意度,同时也为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综上所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范围》旨在规范邮政普遍服务,保障邮件通信权益,促进邮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实施对邮政市场的有效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确保用户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满足人民生活,特此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需按国家规定履行这一...
邮政普遍服务注:
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强调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根据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职责。政府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履行这一职责,确保邮政服务的全面性和可及性。《万国邮政公约》的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