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情况说明格式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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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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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7:51
1、*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 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二字,开头称呼则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全称。 2、正文开门见山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及*类型,注明*流水号。 3、接下来说明*丢失的原因。4.*遗失情况说明格式首先买方应提交“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副本”和“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遗失纳税申报证”。 经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如在遗失前未进行认证,则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副本”为准。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再到“税务局”领取并填写*遗失损坏报告单。然后在报纸上发表亏损声明。
遗失的“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其所辖内地城市的报刊上登载报纸宣告无效。然后填写*遗失、损坏报告表,带着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自行办理电子*退、作废手续。
拓展资料
1.对遗失*专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留存*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遗失“开具的*专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收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第三条: “普通纳税人遗失开具的专用*的*单、扣除额单。
2.如果*和扣除单在损失前已被证明是一致的,买方可以将会计表的复制相应的专用*由卖方提供的申报纳税证书丢失*专用*或申报纳税证书丢失*专用*的货物运输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卖方(以下统称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如在遗失前未作证明,买方应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副本副本证明。与证明一致的,凭专用*记账副本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的簿记副本及凭证应当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