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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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9:57
现实问题
鲁某和马某因一些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鲁某将马某打伤住院。住院一个月后,马某伤愈出院。出院时,医生嘱咐马某应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加强营养,增强体质。于是马某买了很多高级营养品服用,这些营养品的价格非常的昂贵。两个月后,马某要求鲁某支付这些营养费,但鲁某认为这些营养费金额过高,不同意支付。两人就营养费的具体数额产生了纠纷,那么,法律对于营养费的确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但即使医疗机构建议增加营养,营养费的金额也不应过高,一些地区采取每天固定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每天二十至四十元不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