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漏给员工签劳动合同问题和补偿金问题。急急急!跪求解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04:54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45
1、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们公司在1个月内履行了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签订的话,属于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你们有没有书面通知?
2、由公司承担,公司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人事失职的话,公司可根据你们合同约定或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承担损失的。
3、以上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4、我和我同事沟通了一下,你公司入职承诺书虽然通知对方,对方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但在1个月内你公司没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然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浙江省高院出台相关解释。你们公司哪里的?
5、你们公司用工的话,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方拒签或其他情况的,要在1个月内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
6、以上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追问万分感谢回答,想再问一下第一条的问题,如果入职承诺书里,有一条是,“劳动合同文本已发放,请于次日17:00之前签好字交予人事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及其它责任”,这一条,如果出现在“入职承诺书”里,算是书面通知吗?这样写合法吗?如果这一条成立,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是员工恶意拒签?如果不合法,应该怎么写这一条承诺,来规避像这次出现的疏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46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管是故意还是漏签,均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