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6:39
补交上年度的*会计分录的做法为:
一、本年度正常的补缴*,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
贷:银行存款等
二、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
3、补交*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一,如果上年度没有开具**,也没有按“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则本年度应按正常销售(因已补开了*)进行账务处理,不需在“未开票收入”中以负数冲减未开票收入额。
第二,如果上年度没有开票,而在“未开票收入”中已经申报纳税了,则无需补交,也不需补开*。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你把问题复杂化了。因为你开票补提了*,而同时又冲减“未开票收入”等于没有补提应交的*。因此,建议你咨询专管员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情况可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调整多计*进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5 600元
2、结转*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金——*检查调整 5 6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 5 600元
3、补计少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88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 688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688元
5、涉及上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的(假设全额调整、且提取比例分别为10%和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 2 568.80元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 1 284.40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853.20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2006年1月1日起,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贷方余额应当转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故这里对法定公益金的调整计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金”科目中。
6、交纳补税及税收罚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 5 6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 088元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及罚款 7 400元
贷:银行存款 33 088元
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涉案*已抵扣*进项税额为5 600元,按题中信息加罚一倍罚金应当为5 600元,两者合计为11 200元,与题中提供数据“13 000元”不符。
因此,上述回答假设补交*税金5 600元,罚款7 400元(13 000 - 5 600)。如实际数据与上述回答有出入的,请自行修正相关数据即可。
关于补充问题。
确实,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税务稽查补交的*,也应当补交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需要注意的是,*罚款不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题中:
应补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600 * 7%(假设适用该税率) = 392元
应补交的教育费附加 = 5 600 * 3% = 168元
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2元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168元
同时,该些补交的税费可以在计算补交所得税时作出调整。
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 (74 400 - 392 - 168) * 27% = 19 936.80元
但是题中补交的所得税未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素的影响。你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涉。
在补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正文后续会计处理的相关数据,请自行计算修正。
关于“*检查调整”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1、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因此,题中冲回的进项税额(由于是持“假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应当视为冲回错计的进项税额),不应当通过“进项税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核算,而是应当增设“应交税金——*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1、缴纳滞纳金、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及罚款
贷:银行存款等
2、所得税和*处理
(1)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
(2)根据补缴的税金做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3)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于未交*:
上年年度: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
本年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
贷:银行存款
以上为标准准则规定,一般的公司估计不会按正规办法处理。
1、补计*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 2.82
贷:应交税费-应交* 2.82
2、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 2.82
贷:银行存款 2.82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缴* 2.82
4、交纳滞纳金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0.14
贷:银行存款 0.14
应补交*:28447.65元(12600+11646.18+4201.47)
应补交城建税(假设适用7%的税率):28447.65*7%=1991.34
应补教育费附加:28447.65*3%=853.43
罚款一倍即罚款:28447.6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292.42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28447.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1.34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853.43
罚款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计入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列支,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447.65元。缴纳以上款项时:
借:营业外支出 28447.65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28447.65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1.34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853.43
贷:银行存款 59740.07
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67,400 +18654.12 +136073.7+55819.53 -1991.34-853.43=375102.58
应补企业所得税=375102.58*33%=123783.85
帐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3783.8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3783.85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3783.85
贷:银行存款 123783.85
最后,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5076.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5076.27
1、补交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2、补交进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
3、附加税费
借:主营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4、缴纳相关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
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