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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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06:31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准则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省属高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第三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属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第四条 省属高校承担本校所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第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落实制度,制定各类资产管理事项的实施流程,强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1相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您的问题我已收到。看完会及时回复,追问后,因为单子太多会依次回答的,不会不回答的,请耐心等待!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计准则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由国家所有、学校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省属高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第三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属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第四条 省属高校承担本校所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第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相关要求,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体系,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落实制度,制定各类资产管理事项的实施流程,强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安排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小度为您查询到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