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4条的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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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51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8:52
直接去网页搜一下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