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有竞业协议的人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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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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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7:46
不一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竞业*期限内,原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录用有竞业协议的人,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已尽了审查义务,仍不知道所聘用的劳动者是负有竞业*义务的人员,该聘用者私自在工作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用人单位审查后知道所聘用的劳动者是竞业*人员,而继续聘用该劳动者,并披露、公开或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用人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视为“应当知道”所聘用的劳动者是竞业*人员,而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该劳动者,并披露、公开或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应构成侵权。针对第1种情况,聘用竞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如确实已经履行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由竞业*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用人单位因竞业*人员的违约行为获取的利益,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受害人;而第2、3种情况,则属于法律上的“明知”和“应知”范畴,此时用人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受害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17:47
要看录用公司的主观状态,是否明知新录用的员工有竞业协议。
竞业*本身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竞业*所要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受到竞业*而仍然雇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鉴于合同的相对性,竞业*协议对于第三人并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的对象一般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第三人明知劳动者受到竞业*,应当知道该劳动者知悉一定的商业秘密,仍然雇佣的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是比较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