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2月发18年奖金,那么算个税应用当年的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22:2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9 04:23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19年起,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需提示注意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19年度及以后三年在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要注意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计算方式较以往(2018年及以前年度)所适用的计算方式有一处重大改变。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较财税〔2018〕164号文件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发现,没有了“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确定适用税率以及计税依据”的规定。
这也好理解,因为从2019年起,对于工资薪金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项特殊的所得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也不再并入全年的累计收入,因此,也就不在此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了。
据此,在2019年度及以后三年在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无需再考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大于(小于)月费用扣除额5000元。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