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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的思想怎么来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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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02:36

  http://wenku.baidu.com/view/92183d23bcd126fff7050b9d.html

  韩非的道法思想与黄老之学

  王威威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2206)

  [摘要] 韩非是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司马迁提出了韩非思想以黄老之学为本。文章在论证韩非思想本于黄老的必然性的基

  础上,分析了韩非关于“道”、“理”、“法”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与黄老思想进行比较。韩非重视“道”的规律义,明晰了“道”与“理”的

  关系,对黄老思想有继承和改造。不同于黄老通过直观方式体道,韩非提出根据 “道”的功用和表现来认识 “道”,“理”、“法”均为道

  的表现。韩非继承黄老道法结合的思想,但未明确提出“道生法”的主张,他的“法”是根据现实问题而制定的成文法。

  [关键词] 韩非;黄老;道;法;理

  [中图分类号]B2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I2008)06—0017—04

  作者简介:王威威,女,黑龙江巴彦人,北京大学哲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哲

  学。

  韩非是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其思想来源相当广泛。司马 地,同时也是道家学说特别是黄老之学流传之所。②申不害曾为

  迁在《史记 ·老庄申韩列传》中讲:“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 韩昭侯相,《史记 ·老庄申韩列传》指出:“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

  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提出韩非思想以黄老学为本。 主刑名”,其思想在韩国应有流行。《汉书 ·艺文志 ·诸子略》道

  黄老学在战国时就已产生广泛影响,虽然其产生的具体时间、背 家类记载有 《列子》八篇。列子名御寇,是战国早期郑国人。后

  景和创始者尚难确定,但黄老思想曾在齐稷下兴盛是确定无疑 郑为韩所灭,列子的学说也应在韩国流传。另外,又有《郑长者》

  的。《史记 ·田敬仲完世家》记载:“宣王喜文学游说之士,自如 一 篇,班固自注:六“国时,先韩子,韩子称之。”韩非在《外储说》

  驺衍、淳于髡、田骈、接子、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第, 中所称引的郑长者主虚无无见,当是道家人物。《韩非子 ·扬

  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是以齐稷下学士复盛,且数百千人。”而 权》篇引黄帝言:“上下一日百战。下匿其私,用试其上;上操度

  据《史记 ·孟苟列传》记载,田骈、接子、慎到、环渊等人“皆学黄 量,以割其下。”此言不见现存书籍,但应与黄老学有关,至少说

  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 明当时当地流行类似的“黄帝言”,并对韩非产生影响。

  韩非思想归本于黄老与其思想来源和生活背景有着不容忽 从以上两个方面看,韩非思想与黄老之学发生关系可以说

  视的关系。从思想来源看,韩非与稷下黄老学有密切联系。首 是历史的必然。但至今学者尚未对二者的关系做深入研究。文

  先,韩非受业于苟子。《史记 ·孟苟列传》记载:“苟卿,赵人,年 章将以韩非的道法思想为中心,澄清其道法思想与黄老学的关

  五十始来游学于齐……齐襄王时,而苟卿最为老师。齐尚修列 系。

  大夫之缺,而苟卿三为祭酒焉。”苟子在齐时,黄老之学在齐国已 一 、道论

  经得到充分的发展,苟子受到齐文化的熏陶,其思想与稷下黄老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先天地而生,为万物之母。韩

  学有密切关系。他礼法结合的*理论、虚壹而静的认识论以 非对老子道论有继承也有改造。韩非作为《老子》的注释者,其

  及他的人性论,都吸收了稷下黄老思想。④另一位稷下先生慎到 解释受原文的*,因此,我们更应关注韩非对老子思想的改

  的思想也是韩非思想的重要来源。从慎到残篇来看,其思想具 造。

  有一定的黄老学的特征。《慎子》中有 《因循》篇,集中阐述了因 首先,韩非承认 “道”为万物之始。《主道》讲:“道者,万物

  循思想。《慎子 ·民杂》讲: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 之始。”“道”是宇宙的开端,是万物之所从出,在“道”之先没有

  而臣任劳。”这符合黄老学的无为而治。此外,慎到还有“以道变 任何事物。这是对老子思想的继承。

  法”的主张。再次,作为稷下代表作的《管子》书也是韩非所熟悉 第二,韩非认为道是“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⑧。“道”并不

  的典籍。《韩非子 ·五蠹》讲:“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 商‘、管之 是在天地之先而产生天地,而是伴随天地同时产生的。这样,就

  法’者家有之。”“商管之法”即《商君书》和《管子》。《管子》中 取消了“道”生天地的资格,与作为宇宙开端的“道”产生了矛

  虽有大部分的法家思想,然黄老思想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这可 盾。这是韩非对老子思想的改造。他真正强调的不是“先天地

  以说是黄老思想对韩非的直接影响。 生”的“道”,而是“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的“道”。韩非在《解

  从韩非所生长的地域来看,三晋是法家产生、发展、壮大之 老》篇中说:“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又说:“天得之以高,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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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兰 州 学 刊 总第177期

  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五常得之以常 死,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

  其位,列星得之以端其行,四时得之以御其变气。”“万物得之以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

  死,得之以生;万事得之以败,得之以成。”无论天地、日月、星辰 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日: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

  以及各种自然现象,之所以能够具有现存的特性,能够保持其一 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

  定的运行变化规律,就是“道”的作用。生于天地之间的人类,也 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

  是因为得“道”,才能够成就各自的事业。“道”是万物得以呈现 “凡道之情,不制不形,柔弱随时,与理相应。”

  其现存状态和性质的终极原因,是其生死所以,也可以说是宇宙 从韩非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以下几点:

  万物的一般规律。而作为宇宙开端的本原之道则只能是“得之 第一,理指事物的性质,理是“成物之文”,是“物之制”,具

  而生,失之而死”,而没有得“之以死”的道理。 体如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等,正是由于每个事物具

  第三,“道”具有周遍性,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扬权》讲: 有不同的性质,一事物才能与另一事物分别开来,人们才能对不

  “夫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核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 同的事物产生认识。理是物之理,而不是独立于具体事物而存

  万物皆盛,而不与其宁。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 在的。

  此处所解决的是道在万物中的存在状态问题 《庄子 ·知北游》 第二,宇宙间的事物有生灭变化,作为事物性质的理同样有

  中有东郭子问于庄子日:“所谓道,恶乎在?”可见这一问题在老 存亡、死生和盛衰。因此,理不是恒常的。而道与理不同,是不

  子思想传播中引起了人们的疑问。韩非认为,“道”所以能够决 死不衰,永恒存在的,此为“道”的恒常之义。

  定万事万物的性质和变化发展状态,正是因为道具有周遍性。 第三,“理”为“成物之文”,是具体事物的性质;道则是万物

  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有限的,具有其各自的特性,所以有所偏 之所以形成的原因,使物各具其理。每一事物具有各自不同的

  滞,存在于此,就不能存在于彼。而“道”却不同于具体事物,它 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道”虽然没有特定的规定性,无“定

  是无限的,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每个事物所得之道称为 理”,但与具体事物不同的性质和规律相合,因此“不得不化”。

  “德”。 这也是韩非所讲的道之变。韩非讲“道”“柔弱随时,与理相

  第四,“道”是“常”与“变”的统一。韩非解释“道之可道,非 应”,又讲“道者,下周于事,因稽而命,与时生死。”“时”是时机,

  常道也”:“唯夫与天地之剖判也俱生,至天地之消散也不死不衰 指人或事物在特定时间所处的外在情况和条件。“道”普遍存在

  者谓“常”。而常者,无攸易,无定理。”他继承了老子关于“道” 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根据不同事物所处的外在情况发生变化,与

  “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的思想,但是,韩非所说的道更是 事物之“理”相应,决定事物的生死。可见,虽然“理”以“道”为

  “常”中有变的。《玉篇 ·巾部》:“常,恒也。”《说文》:“恒,常也。 最终根据,但“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道”在具体事物中与

  从心,从舟……古文恒从月。(诗)日:如‘月之恒’。”“常”和 “理”相合,即“理”是“道”在具体事物中的表现。韩非认为可以

  “恒”可以互释,我们可以将“道”之“常”与“月之恒”进行类比。 通过“道”的表现认识“道”,即可通过事物之理来认识“道”。

  在古人的视界里,月有阴晴圆缺的变化,但是却可以称为“恒”, 通过对韩非“道”与“理”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韩非

  因为人们发现月亮具有恒久的特性。“道”的“常”也如此,“常” 对“道”的理解,道“”的规律义,“道”的周遍性,“道”的常与变,

  指其不死不衰,并不排除变化。所以韩非说“道”是常,同时也是 道“”的认识问题,都可以通过“理”这一概念获得完整的解释。

  变,所以“无定理”,“无常操”。 这也是韩非在中国哲学史上的重要贡献。

  第五,“道”超越人的感官和理智的认识能力,但我们可以看 三、道与法

  到“道”作用的结果。“人希见生象也,而得死象之骨,案其图以 由于“理”的概念的介入,“道”与具体事物的联系变得明晰

  想其生也,故诸人之所以意想者皆谓之 象‘’也。今道虽不可得 起来。每一个具体事物都有其特定的“理”,为“道”的表现。人

  闻见,圣人执其见功以处见其形,故日:无‘状之状,无物之象’。” 类社会中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也有它的“理”。体现

  这样,道又可以把握和利用。韩非根据道的表现和功用来认识 于社会*生活中的“道”与“理”尤其得到韩非的重视,他甚至

  “道”的思想是他对道的认识问题的解决方法,也使人们由关注 直接赋予“道”以治国之道的意义。“所谓有‘国之母’,母者,道

  道的玄妙转向其在现实中的表现。 也;道也者,生于所以有国之术;所以有国之术,故谓之 有‘国之

  二、道与理 母’。”“道”是一个国家赖以维持的根基,是从维持国家的*

  韩非强调道的规律义,“理”这一哲学范畴在韩非思想中同 术中产生出来的。韩非这个对于“道”的新定义,集中体现了韩

  样占有重要地位。韩非在 《解老》篇中关于“理”以及“道”与 非道“”的*性和实用性。在《韩非子》一书中,“道”作为人主

  “理”的关系论述如下: 治国之道的意义被广泛使用。

  “凡理者,方圆、短长、赢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 在韩非思想中,社会中的“道”与“法”具有一致性,韩非常

  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 将其相提并论。《饰邪》讲:“夫舍常法而从私意,则臣下饰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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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期 韩非的道法思想与黄老之学 19

  能;臣下饰于智能,则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国之道废 面。《管子》的道“”作为精气产生万物并存在于万物之中,而韩

  也。治国之道,去害法者,则不惑于智能,不矫于名誉矣。”如果 非的“道”则作为性质而存在于万物之中。可见,韩非道论与老

  不能维护“法”的权威,治国之道也就被破坏了。“道法万全,智 子和黄老思想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强调作为宇宙本原的“先天地

  能多失。”应“以道为常,以法为本”。关于“法”,韩非在难《三》 生”而产生万物的“道”,而侧重于其规俸性的意义。

  中有明确的定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 第二,在“道”的认识问题上,《十六经 ·成法》提出要“握一

  姓者也。”可见,韩非所说的法是一种公布的成文法。人为之法 以知多”,“道”是“一”,万物是“多”,由“一”生“多”,因此,把握

  为何与“道”具有一致性呢?一方面,“法”是依照当时的社会情 了最根本的“道”,就可以如 《道原》所讲“知人所不能知,服人之

  况,针对社会问题的实际而制定的。韩非在 《五蠹》篇讲:“时移 所不能得”。这是对老子“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思想的继承和发

  则事异,事异则备变。”这是韩非的变法主张,实际上体现了韩非 展。《黄帝四经》从“道”生“万物”推演出可以通过对道的体认

  的法律观念。他所维护的法应该最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可以 而认识万物;而对道的认识,黄《帝四经》认为可以通过内心直观

  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是合时合理的。《问辩》讲:“法者,事最适 的方法来把握“道”,圣人能“察无刑(形),能听无(声)”。而韩

  者也。”“法”是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所有解决方案中最合适的一 非认为“道”不可闻见,但可以通过对“道”在万物中的表现和功

  个。另一方面,从法的功用来看,法雒是国家安定的保证,可以 能来认识 “道”,使得对道的认识成为现实的可能。实际上,

  止乱,可以禁奸,可以富国,可以强兵,因此,法应该与“道”和 “理”和“法”就是“道”在具体事物中和社会中的表现,因此,认

  “理”一致。“法”与“道”具有一致性,是“道”在社会中的体现, 识“理”、“法”就认识了“道”。《黄帝四经》与韩非所提出的是两

  依法治国就是治国之道。“道”是常与变的统一,法亦如此。《心 条不同的认识路线:前者为通过对道的内心直观体道,体道后则

  度》讲:“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 可知万物;后者则相反,认为可以通过对万物之理的认识推知

  功。”法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势发生变化,只有符合社会情势才 道。因此,韩非重视对事物的理性认知,而完全抛弃了作为黄老

  能收到好的效果。但同时法也要有“常”,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因 和道家特色的直观体验。

  为“治大国而数变法*苦之”。由此可见,韩非通过道法并论, 第三,引入“理”的概念来解释“道”并不是韩非的独创,在

  为出于人的智能的“法”找到了合理性的依据。 《黄帝四经》和 《管子》四篇中就已讲到 “道”与“理”的关系。

  四、韩非道法思想与黄老学的比较 《经法 ·四度》讲:“执道循理,必从本始。”“极而反,盛而衰,天

  以上我们对韩非的道论进行了详细的讨论。韩非道论的特 地之道也,人之李(理)也。”《经法 ·论》讲:物“各(合其道者),

  色在于他强调“道”作为万物存在的依据即一般规律的意义。 胃(谓)之理。”《管子》中对“道”与“理”关系的阐述有更进一步

  “道”存在于万物之中,而不是先天地而生;“道”是“常”与“变” 地发展。知水指出:“《管子》中的道‘’往往与 常‘’并列,具有普

  的统一,“变”是道在万物中的存在状态,与万物之理相应;韩非 遍规律的意义,理则与教‘’、度‘’等连称,代表着具体的事物法

  尤其强调通过“道”的作用和表现来认识“道”,“理”与“法”为 则。” 道‘”与“理”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但在《黄帝四经》与

  “道”在万物和社会中的表现。对“道”与“法”的关系的阐述,则 《管子》中均未有意识地探讨道与理的关系问题。韩非则重点讨

  使“道”成为“法”的依据。我们以《黄帝四经》和 《管子》四篇为 论了“道”与“理”的关系,对道的众多理解均通过“理”这一概念

  代表分析韩非的道法思想与黄老思想的具体关系。 来解释。同时,韩非突出了“理”的独立地位,与 《经法 ·论》中

  首先,关于“道”,《黄帝四经》也认为“道”是万物存在变化 “物各(合其道者),胃(谓)之理”相反,韩非提出“道尽稽万物之

  的内在根据和一般规律。《经法 ·道法》讲:“故同出冥冥,或以 理”,道“与理相应”。

  生,或以死;或以败,或以成。”“道”决定万物的生死成败,这一观 第四,在道法关系上,《经法 ·道法》开篇提出“道生法。法

  点被韩非所继承。《黄帝四经》继承了老子道生万物的思想,《经 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

  法 ·道法》讲:“虚无刑(形),其袈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十六 立而弗敢废(也)。”《管子 ·心术上》指出:“故事督乎法,法出乎

  经 ·行守》讲:“无刑(形)无名,先天地生,至今未成。”对“道”的 权,权出乎道。”“道”成为“法”的来源,一方面通过“法”使“道”

  本原义和规律义同样重视,而韩非虽承认“道”是“万物之始”, 有了社会性,可以在社会中发挥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现实的

  但实际上他不承认“道”先天地生,也就取消了“道”生万物的资 法律制度提供了合理性的根据,使法具有了不可侵犯的权威性。

  格,他哲学思想的落脚点在于“道”的规律性的意义。 这一点被韩非直接继承。在韩非思想中,法是人的一切行为的

  《管子》同样继承了老子道为万物本原的思想,其创新在于 标准,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道”的存在,使法的权威变得合

  把“道”解释为由精气所构成的物质性的实存。冯友兰先生说: 理。值得注意的是,韩非虽然时常将 “道”与“法”相提并论,但

  稷“下黄老之学开始用气‘’以说明道‘’,认为道‘’就是 气‘’或 对于法产生于“道”的思想并没有给予明确回答,而对 “法”与

  精‘气’。”⑨韩非受到《管子》精气说的影响,但韩非所继承的更 “道”的一致性我们不是从“法”的来源而是从 “法”的现实功用

  多是《管子》精气说在精神修养方面的理论而不是宇宙起源的方 来理解的。韩非思想与黄老思想在这一点上的不同体现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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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 州 学 刊 总第177期

  法律观念的不同。黄老思想中“法”的来源是“道”,所以可以说 中,“刑德”是法治的两个方面,如《二柄》讲“杀戮之谓刑,庆赏

  “道生法”;而韩非的“法”则是与晋法家法律体系相一致的针对 之谓德”。⑨仁、义、礼虽源于道德却不可用。可见,在韩非思想

  现实的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成文法,根据韩非的论证是合道的。 中,“道”与“法”相比,“法”更为根本,其他的一切都是为“法”服

  韩非吸收黄老的“道法”思想为他的“法”的权威性提供依据,但 务的,“道”也不过是论证“法”的合理性的工具,“道”的至高无

  是,韩非思想中的“法”的性质并没有改变,这也是为何韩非是法 上地位也被“法”所取代。因此,韩非属于法家,而不属于黄老道

  家而不是黄老道家的原因之一。 家。

  另外,《管子》还主张把“道”与义、礼、法结合起来使用。

  《心术上》讲“虚无无形谓之道,化育万物谓之德,君臣父子人间 [收稿日期】 2008一O1—27

  之事谓之义,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之体谓之礼,简物小未一 注 释

  道,杀修禁诛谓之法。”“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礼者,因人之情, ①甚至有学者认为苟学是稷下黄老之学(见赵吉惠 《论苟学是稷下黄老

  之学》,道家文化研究,第四辑,103—117),观点末必能得到认同,但从中

  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

  可看出苟子与黄老之学的密切关系。

  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法者所以 ②王博 《论三晋的道家之学》,《道家文化研究>第十四辑,1998:66—77

  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修禁诛以一之也。”“义”和“礼”都是 ③ 出自《韩非子 ·解老》篇,文中关于韩非思想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

  社会规则,最终以“理”和“道”为根据。因此,“义”、“礼”与 于此篇。

  ④ 关于韩非之道的常与变,学者们颇有争论。如孙叔平讲:“道又像是不

  “法”并不矛盾,而是有共同的来源,可以把义、礼、法相结合作为

  变的东西了。~道是物之道,物变而道亦变,韩非还缺少这样一贯的唯物

  统治国家的手段。韩非在《解老》篇中讲:“义者,君臣上下之事, 主义立场。”(孙叔平 《中国哲学史稿》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义者,谓 201)李定生则认为:…道’与 理‘’的区别,在于 常‘’与 变‘’,道不变而理

  其宜也。”“礼者,所以貌情也,群义之文章也,君臣父子之交也, 则变0”(李定生.《论韩非(解老)和(喻老)》,《道家文化研究>第十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02:36

以史为鉴,借古喻今。从历史中找到答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02:36

我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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